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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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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发展,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最核心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此过程中起着判断是非曲直的作用。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已经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学界对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有不同观点,如中介行为说、折中说、行政行为说等等。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立法的实际运作,医疗事故鉴定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br〉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还存在鉴定主体缺乏足够的中立性,专家鉴定组成员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医疗事故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存在缺限,鉴定启动程序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等不合理限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救济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本文从保持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保证其中立性,建立医疗事故鉴定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医疗事故鉴定人个人责任制度,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其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Note:
文本型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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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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