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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v_1050424344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古典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以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严格区分了“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他认为法效力实质上就是强制力;法的效力来源于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主权者。该种效力观有利于保证法的独立性与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却容易导致法律专制的出现,也无法解释法律效力的连续性问题。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受新康德主义用逻辑的方法建构理论体系等思想的影响,他在坚持“是”与“应当”区分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别与联系。他以预设的“基础规范”为基础构建了效力等级分明的法律体系,“基础规范”代替了主权者成为法律效力的来源,能够有效地解决法律效力的连续性难题以及法律效力即强制力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作为法律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因其自身的预设性,一方面无法解决自身的有效性问题,另一方面也无法为法律实践提供一种超越超验逻辑进路的现实性指引。此外,“基础规范”仅仅解决了整个实在法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它并没有为鉴别具体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效提供标准。〈br〉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严重后果,促使西方社会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恢复了传统的价值判断理论。哈特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内在观点”为基础批判了奥斯丁以及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效力观,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他将可以包涵道德价值内容的“承认规则”作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并以事实作为承认规则的效力归宿,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凯尔森那种虽体系严密却不能给予法律实践以现实指导意义的效力理论。但作为鉴别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本身可以包涵道德价值因素,使其本身的存在受到质疑。〈br〉   制度法学将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制度事实;它以实践理性为工具,强调将合意、议论以及程序统一起来,从整体上进行把握,以求超脱以往的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执,使“应然”和“实然”得以在制度层面结合,使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得到保障。但制度法学在解决实质效力方面的难题时做得并不成功。〈br〉   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律效力理论有利于保证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有利于保障法学知识的独立性,维护法学的独立地位。但是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与道德的关系又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效力理论永远需要面对的难题。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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