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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v_1050610504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投资者权益的维护是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来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保护的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本文结合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探讨宏观层面上,我国不同省份治理环境和法律水平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影响。〈br〉   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回顾分析国内外大量的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利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模型,以及博弈论的观点证明了上市公司会通过盈余管理的方式来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在进一步探讨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呈现负相关的关系,并进一步从法律有效性,公司结构,以及宏观治理环境的层面提出了五个细分假设进行实证分析。〈br〉   在实证部分,本文利用2002-2008年间,我国31个省份的769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改进了修正的Jones模型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通过构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实证的结果支持了本文五个假设中的四个。证明了我国市场化的程度越高,法制水平越高,政府的干预程度越少,法律的执法效力越强,越有利于进行投资者保护,减少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但是,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间相关性的假设,在实证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因为,在我国一股独大的状况下其他大股东,往往会倾向于和第一大股东进行合谋,从而分得一部分利益。此外,本文还研究了国有的和民营的不同最终控股人性质对实证结果的影响,通过在模型中加入交叉项,实证研究发现,最终控制人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要小于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且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受到宏观治理环境的制约更大一些。〈br〉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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