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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运用比较的方法较为深入地论述了保险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通过重点对英美和中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的比较,探讨了如何改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英美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分为三种形式:保证、陈述和禁止隐瞒.中国保险法在立法时大量地借鉴了英美的保险法,其中没有规定保证制度,但借鉴了陈述制度,并把故意隐瞒等同于虚假陈述来处理.在适用这些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其实在英美等国家的保险司法活动中早已有了现成的答案,因此,在我国要不断完善保险法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继续向英美等比较成熟的保险法学习.
Anmerkung:
文本型
,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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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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