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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
    gbv_1051017114
    Umfang: 电子文献
    Inhalt: 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当代侵权行为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此项制度,在学术界及法律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使现行法律陷于困境,笔者力图通过本文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进行较全面的分析,以对其做进一步研究,从而对我国确立共同危险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 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约38000字: 第一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简单论述,随后阐明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特征,以及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并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构成侵权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首先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起源学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主要有罗马法起源说和德国法起源说,笔者更认同德国法起源说。然后,笔者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为共同危险行为建立了经济学模型,随后用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进行论述,从而得出科斯定理在论述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问题的无效性,最后利用法律的外部调控解决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证分析。该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之一,笔者针对学理界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不统一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采用了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其进行了论述。笔者的观点为:违法行为方面,系二人以上实施了一般无特定指向的危险行为;损害事实方面,系致害人对受害人造成了民事权益的损害,但是无法查明谁是致害人:因果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择一的、推定的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方面,系无意思联络的过失为内容的推定过错。随后,运用此四要件说,对我国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该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笔者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后果,及争议颇大的免责问题、共同危险行为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法律后果方面,笔者从外部效力及内部效力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外部效力,即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效力,即在确实不能区分行为人过错程度与致害可能的前提下,由行为人平均分担赔偿责任,而不主张一概而论不分情况的均分责任。 在免责问题上,笔者认为分三种情况分析。①、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能够证明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是谁,那么显然此时已经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了,而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②、如果行为人中的部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即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赔偿责任;③、对于受害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使他们免责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应当采取“否定说”。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举证倒置,由原告对违法行为及损害事实进行较为简单的举证,由被告对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进行反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第五部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笔者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我国建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对建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随后,对民法草案和法学者建议稿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笔者对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立法建议。
    Anmerkung: 文本型 , 硕士
    Sprache: Chines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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