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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
    gbv_1051019575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对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关系至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社会生活中因情事变更导致的合同纠纷不断发生。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原则,情事变更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史和发展史,笔者即以情事变更原则理论的渊源、演进过程和法理基础为切入点,续而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情事变更原则,然后通过阐述和分析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构成和与情事变更原则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以力图排除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障碍。并在强调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的同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引言、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指出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指导思想。 本论部分由以下六个章节构成: 第一章为情事变更原则的概述。主要考察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渊源、演进过程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在诸多法理基础学说中,诚实信用说较为合理,情事变更原则应该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为情事变更原则的价值分析。笔者从法理学、经济学的角度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价值分析,得出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符合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而且在法技术上体现出可行性,在法价值上又具备妥当性与合理性,同时也符合经济学要求的结论。 第三章是情事变更原则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法的情事变更原则规定的分析,寻找相同与区别之处。说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不论以何种形式,大都已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我国应结合国情,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事变更制度。 本论第四章、第五章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分析。第四章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构成。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包括具有情事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须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事变更;须该情事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须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另外在适用情事变更的程序上,笔者认为以当事人主义为宜,因为情事变更原则目的是给受不利益的当事人一个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救济机会,法院不宜过分主动。 第五章是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危险负担等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具有本质区别。 第六章是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我国未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该原则,在司法上应当严格限定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保证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实质正义。结论部分归纳了笔者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认识,及应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尽早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观点。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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