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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v_1053080263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所谓目的犯,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以外的类型性(或者特定的)犯罪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类型。中外犯罪论体系的差异决定了各自目的犯概念的提出与发展经历了迥然不同的路径。在大陆法系三阶段式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目的犯是作为征表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违法要素而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提出来的。在前苏联和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目的犯的目的则是作为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而存在的。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对目的犯采取了不同的立法表述方式,一般认为涉及目的犯的条文共计29个。在探讨目的犯中“目的”的本质时,必须区分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从应然角度来看,刑法规范中确实存在从不同角度规定的犯罪目的,与直接体现法益被害的作为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一般犯罪目的不同,目的犯的目的属于刑法从加害角度规定的影响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目的可以被看作犯罪动机的表现形式。从实然层面分析,通过全面考察我国的现有立法、针对不同的规定进行具体辨析,我们发现,现行刑事立法中的目的犯规定尽管有些不尽如人意——还存在某些疑似犯罪动机的条文表述,但从总体上来说,目的犯没有改称“动机犯”的必要。目的犯的目的本质上属于类型化的行为人犯罪目的,不是犯罪动机。 目的犯的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没有客观的行为表现与之对应,因此不同于规制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犯罪直接故意中的一般犯罪目的。目的犯的犯罪构成是典型的主客观不一致的犯罪构成类型,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矛盾。间接故意犯罪中可以容纳犯罪目的,只不过这种犯罪目的不属于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而是目的犯的目的。因此,目的犯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目的犯分为断绝的结果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直接目的犯与间接目的犯)、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以及对结果的目的犯和对行为的目的犯、真正的目的犯与不真正的目的犯等等。所谓断绝的结果犯是指一经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就能(但非必然)实现;所谓短缩的二行为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性行为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新的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的类型性目的。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取决于自身的主客观构造,承认非法定的目的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需要,这种心理需要并不影响行为的危害性质及程度,因此不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表现犯的内心表现状态则属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见,二者在犯罪的主客观构造上与目的犯存在显著差别,不能将倾向犯和表现犯与目的犯并列作为征表主观超过要素的犯罪类型。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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