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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v_1050046560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现代民事诉讼旨采证据裁判主义,证据制度可谓是现代民事诉讼的灵魂所在。整个诉讼进程从某个角度可以说是一个由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对质证据和法院认定证据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证据制度甚至整个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作为证据制度基础环节的证据收集制度是进入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关系到当事人在何种范围内收集证据、通过何种手段收集证据以及如何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其意义之重大堪比大厦之基石、人生之诚信。〈br〉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经91年的修改之后,仍不断通过司法实践加以变动。其中近年来通过司法运作发生重大变动的当属审判方式改革,而对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是这次改革的核心和切入点。值得肯定的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己深入人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被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调查取证权被进一步限制,说明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从职权主义向当事入主义转变,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由于立法的缺失,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调查取证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保障不够健全,在实践中不免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当事人证明责任越来越重,而取证权利则有名无实,当事人如何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主体地位又何以彰显?因此,一味强调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承担却未考虑到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进行完善不能不说是这次改革的一大遗憾。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却如此粗陋,理论界对该问题有研究的学者也是风毛麟角,实在是令人不解。正如汤维建教授在《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交换——兼与我国作简单比较》一文中所言:“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实际上还是一种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的抽象性权利。”〈br〉   我国应确立何种模式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又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开始本文的写作。首先,笔者拟从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在立法和理论上的现状出发,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其次,通过比较法研究,在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该制度的现有成果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从总体上把握对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进行完善的借鉴价值;再次,澄清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相关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明确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模式,并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构想。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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