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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
    gbv_1050429591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公共产品价格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这个问题也一直是困扰学术界与实务部门的“两难”问题。由于公共产品具备自然垄断性,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具有垄断地位,导致其价格不合理,不平等地位的供求双方矛盾日益突出,社会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广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然而由于目前规制公共产品价格的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在解决价格不合理问题上显得缺乏力度,无法从根本上达到理想的效果,社会公平难以昭示。〈br〉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司法救济作为最终解决途径具有强制力,所以也更能保障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而公益诉讼作为特殊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更多的程序优势。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公共产品价格不合理引起的诉讼层出不穷,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受制于“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理论,当大量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公民、社会团体却难以成为诉讼主体,造成我国大量的公共产品价格问题可诉性的缺失,即使提出诉讼也大多被法院驳回或者以败诉告终。〈br〉   基于公共产品价格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从公共产品定价公益诉讼价案例引入,针对目前我国的共产品价格不合理现状进行了概述,接着从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角度,分析了公共产品价格不合理的原因,并从政府定价、独立规制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价格听证制度上着力分析了目前已有的解决途径的不完善之处,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提出了以司法救济的方式对公共产品价格违法现象予以救济,建立公共产品定价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宪法渊源、理论意义和法律效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说明了建立公共产品定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和理论意义,并从公共产品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公益诉讼管辖权、举证责任、特殊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以司法救济途径作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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