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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v_1051469422
    Format: 电子文献
    Content: 早在1748年,孟德斯鸠就在《论法的精神》提醒政府当局:“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慧与谨慎了”,强调“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和个人的财富的关系调剂得相称适宜的话,则个人的富裕将很快增加国家的富裕。”260年后的今天,中国围绕与个税改革有关的个税税前扣除问题争论不休。然而,无论是官方统计还是民间调查得出的数据,无论是现行法制上的诸多缺陷还是当前税务实践中的种种不平,都向我们警示:个税税前扣除制度不得不进行深入的全面改革,隔靴搔痒式的“小步微调”只会让贫者愈贫、富者愈富! 个税税前扣除制度的革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牵扯不少法律机制,因此需要“智慧”、“谨慎”地对其中的问题逐一分析和解决,而不仅仅是确定个税起征点的数字问题。论文在借鉴他国个税税前扣除法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个税税前扣除现状,分析个税法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提出新的个税税前扣除模式和扣除方法,重点分析和研究个税税前扣除的具体制度,包括个税税前扣除实体法制、执法机制、救济机制,以期将结构性减税意图与税制改革目标相对接,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减轻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确保满足社会各阶层所有人的基本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对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收入或财产不征收税收,对人们有用的收入适量征税,对人们多余的收入则征收重税,以防止社会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破坏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社会安定环境。 论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四个主要的法律价值:人权价值、公益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其中人权价值是最高价值,个税税前扣除制度是也必须是以人权价值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其溶解的价值目标不仅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等宪政人权,还包括个税法特有的税收权利,如税负从轻权、限额纳税权、退税权等。公益价值在个税扣除领域的实现,不仅表现在公益捐赠扣除上,还意味着需对公益捐赠扣除做出一定的限制。个税扣除制度改革必须同时注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协调,实现正义价值。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是衡量任何个税税前扣除举措不会“得不偿失”的重要价值。 第二部分,根据税法基本原则和个税扣除具体原则的内容,对我国现行个税税前扣除法制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针对其中的问题,从几个主要法律原则上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个税扣除领域,税收法定原则是保障,税收公平原则是目标,自主财政原则有利于协调中央和地方扣除税权关系,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是个税扣除最基本、最人性化的保证。在本章中提出了几个新观点:要维护勤勉所得与非勤勉所得扣除间的公平;建议在中央统一的“标准扣除”外,可允许省级政府在30%的幅度内对某些“分项扣除”进行调整;我国2009年最低生计扣除标准应该为月1000元,月标准扣除额为2500元,年标准扣除额则为30000元(以后每年根据相关指数变动)。 第三部分,主要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模式与方法两个角度论证:我国个税扣除模式与方法需要进行全面改革,创新的举措必须考虑中国国情,不能完全或断章取义式地仿照美国作法。本部分主要观点是:应长期采取分类所得扣除和综合所得扣除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不一定要过渡到综合所得扣除模式;以常态的已婚夫妇为主要扣除单位,以父母、子女为可选项进行个税扣除,常态家庭年度标准扣除额为60000元;我国不设一刀切式的起征点,由纳税人“量能”选择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以中等偏下收入以上的城市居民为个税征纳对象;保留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全民个人申报制度,个税扣除实行按次、按月、按季、按年灵活扣除的方式;不歧视国内居民,不分内外资性质所得进行扣除。 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国外个税税前扣除的法制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个税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细致而谨慎设计。首先明确界定个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主张将分项扣除分为一般扣除项目和特殊扣除项目,一般扣除项目包括最低生活费用扣除、经营费用扣除、家庭费用扣除;特殊扣除项目包括资本扣除、慈善扣除、附加福利扣除、偶然所得扣除等。各分项扣除标准按实际发生或省级特别规定来实行。其次,从转变税收服务理念、完善税收征纳机制以及健全辅助个税扣除执法的其他配套机制三个方面,为个税税前扣除执法机制的完善出谋划策;最后,为了拓宽个税扣除中的法律和非法律救济渠道,提出若干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救济措施,着重保护纳税人权利,严厉惩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Note: 文本型 , 硕士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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