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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
    gbv_1052160972
    Umfang: 电子文献
    Inhalt: 民主宪政仿佛一座华美的殿堂,其上栖息着人民的自由,而司法独立则是支撑其庞大架构的砥柱之一。〈br〉   所谓司法独立,通常认为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究竟是只包括审判独立还是既包括审判独立又包括检察独立,还存在争议。至于其内涵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司法独立是审判独立。〈br〉   司法独立在西方大概有三四百年的历史,发轫于英国,后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借鉴并发挥成三权分立的理论,继而为美国所采纳,随后扩散开来。〈br〉   在中国,西周时期,司法与行政是分立的,①但从秦汉一直到清末,司法与行政却是合二为一的。直到1901年1月,清政府颁布“预约变法”的上谕,开启中国的宪政历程之后,司法独立才作为宪政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引入中国。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都试图建立西方式的司法体系,但是在改革之初却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障碍,主要是人才缺乏和财政困难。鉴于此,民国政府决定在县级政府施行县知事兼理司法。这一举措存在诸多弊端,备受抨击。之后,民国政府先后尝试了县公署和县司法处等纠正措施,并且计划完善司法体系而废除县知事兼理司法,但是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覆亡,也未能完成。〈br〉   县知事兼理司法只是司法制度的初步变异。司法党化是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变异。在北洋政府时期,因为政党干预司法,中央政府禁止法官入党,以保持司法独立精神。但是广州大元帅府时期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为了贯彻党治,实行司法党化。南京国民政府更进一步推进司法党化。司法党化分为“司法党义化”和“司法党人化”。前者的代表是居正,后者的代表是徐谦、王宠惠和CC特务系统(中统特务)。司法党化严重腐蚀了司法独立精神,干扰了司法的正常运作,遭到罗文干等人的反对以及胡适和罗隆基等有识之士的抨击。为标榜宪政,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着意确立司法超然独立、不受党派干涉的地位,在《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0条)。〈br〉   导致司法独立异化的因素很多,一方面,司法独立有内在制约因素。司法权本身没有财权和军权等,在三权中,比行政权和立法权弱小,容易在司法经费、人事任免和法院体制等方面受到牵制,还会受到自身司法人员素质的影响。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会受政治取向、财政分配、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此外,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也会对司法独立产生影响。
    Anmerkung: 文本型 , 硕士
    Sprache: Chines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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