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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特色,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传闻证据规则己成为一个具有很多例外的庞大体系。但是在20世纪以后,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放宽,传闻证据被广泛地采纳,呈现出“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的变革。因此,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和性质、理论基础和例外的规定以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寻找其在英美法系以外国家移植并与其他制度结合的得失,对构建中国式的传闻证据规则意义非常重大。〈br〉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某些规定虽然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但许多内容与传闻证据规则却存在直接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大量的的证人证言被广泛采纳,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平衡,辩护方在法庭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迫切需要建立传闻证据规则予以有效的调整。笔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支持该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应蕴含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审判模式和宪政背景之中。应从多维的视角审视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有:实体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宪法人权理论;对抗制诉讼结构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传闻证据规则不会被废除,而且将一直在变动中前行。〈br〉 大陆法系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大陆法系虽然奉行直接言词原则,但要求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则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将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联系起来,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本文中,笔者在论证我国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提出如下建议:逐步建立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适应的对抗制程序背景,设置简洁明确的中国式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与传闻证据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建设。
Note:
文本型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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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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