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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状况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对被害人权利的强化阶段、对双方权利的漠视阶段、对被害人权利的弱化阶段、对双方权利的重视阶段。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平衡是刑事诉讼演进的必然规律,也是当前世界各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趋向。〈br〉 从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看,刑事诉讼是一个化“冲突”为“平衡”的过程,刑事诉讼的实质应是解决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冲突以及后者与被害人之间冲突的过程和机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其与被害人之间的显性冲突和与社会利益的隐性冲突后,国家凭借强大的司法力量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最后对犯罪人予以惩罚。这一过程最后达到了使被害人因犯罪人受到处罚而获得心理平衡以及社会秩序因矛盾的解除而恢复秩序平衡。然而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一些权利的持有或保护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诉讼结果的产生以及前述平衡状态的实现。〈br〉 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法律观强调国家至上,轻视个体权利,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了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确立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但是在具体的诉讼权利方面,被害人与被告人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尤其是在被害人的执行参与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以及上诉权等方面,在今后的改革中要在平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Note:
文本型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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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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